c)不出具未经检验检测的报告结果;不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不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
d)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e)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不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适用时)。
f)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
g)本中心全体人员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在本中心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它检 验检测机构从事同类的检验检测工作。
h)本中心全体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i)本中心全体人员严格贯彻和执行《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出具数据、证书、报告,做到科学管理,优质服务。
j)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开办事程序,确保公正、准确、科学的工作质量,对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负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认真、严肃处理各种非公正性问题。